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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资〔2019〕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0    作者:     浏览次数: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
    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
    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
    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
    (一)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
    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
    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
    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
    价投资,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
    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批
    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二)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
    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
    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
    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和科技创新。
    (三)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
    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财政部
    办理登记。
    二、优化评估管理,明确收益归属
    (四)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
    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
    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五)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
    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
    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
    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六)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规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
    果转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
    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
    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科技
    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
    制,加强监管约束。同时,要加强对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
    校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八)财政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
    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做到放管结合,实现有效监管。
    四、鼓励地方探索,支持改革创新
    (九)地方财政部门要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
    新作为重要职责,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
    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
    有资产管理制度。
    (十)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
    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支撑作用,
    支持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9 年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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