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科研政策
  •   >   省部级项目文件政策
  •   >   正文
  • 科研政策

    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01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广西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难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科学技术对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其建设的目标是,建设具有特色优势的工程化试验条件,培养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研发先进的工程化成果,实现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强产学研合作,强化创新与集成,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二)通过成果的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三)形成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的有效运行机制,接受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科学研究、试验、设计和配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四)培养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打造有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意识的科研团队,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制定颁布工程中心的管理办法。

    (二)编制工程中心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工程中心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和申报指南。

    (三)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申报、评审、验收、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的协调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部门)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和组建实施。

    (二)配合科技厅做好对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三)为依托单位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工程中心运行。

    第六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以及建设运行的具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工程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负责工程中心建设实施。

    (二)建立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协调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遴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建设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

    (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七条 依托单位根据《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年度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向科技厅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中高级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具有已获授权并在用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已转让或在本单位使用均可)。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完善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任务的能力。

    (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和后勤保障。企业必须是区内同行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

    (五)与行业、领域内企业联系紧密,科技成果工程化或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程序

    (一)科技厅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发布《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年度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依托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通过所在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

    (三)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本年度工程中心建设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获得同意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与科技厅签订《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启动建设任务。

    (五)工程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延长1年的建设期。

    第九条 建设期内,科技厅对工程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执行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工程中心出现调整计划任务、更名或立项撤销等重大事项必须报科技厅批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的验收程序

    (一)工程中心建设期满后三个月内,应提出验收申请。

    (二)科技厅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工程中心进行评审验收,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可提前申请。

    (三)科技厅对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授予“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科技厅将责成依托单位进行整改。依托单位组织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者,则终止该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与机制创新,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在国家、地方政策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保证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一般为9~11人。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区内外的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年度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具体负责工程中心人、财、物管理,组织完成《计划任务书》的任务。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区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科技厅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科技厅对在建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检查。如发现未按建设任务书执行的,督促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取消立项。

    第十六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对考评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安排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一)无故不按要求(逾期一个月以上)上报材料累计两次以上的。

    (二)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1年内整改,连续二次不合格的工程中心,按程序审批后进行摘牌淘汰,其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组建工程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Guangxi ×× Research Center of Engineering Technology”。

    第二十二条 同时具备工程中心、千亿元研发中心和自治区工程院的依托单位,遵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原《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桂科高〔2010〕105号)同时废止。

    相关下载: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doc

    顶部

    Copyright © 2020 版权所有 桂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