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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9-22    作者:     浏览次数:

    广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促进项目资金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桂政发〔2008〕57号)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自治区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项目牵头高校应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绩效管理”的原则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一)突出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导向是推动高等学校深化改革,打造协同创新机制,培育优势特色,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支持的重点是引导高等学校通过机制创新,聚集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服务广西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统筹安排。项目牵头高校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支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有效整合各协同单位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三)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必须用于规定范围内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各项目牵头高校可以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用途。

    (四)绩效管理。项目资金属于引导性和奖励性的财政资金,在建设期内,依据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绩效管理目标及要求,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编制项目整体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立项,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项目牵头高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细化到事”的要求,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与协同创新中心及相关协同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和监管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厅根据评审确定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将资金额度分解下达到项目牵头高校,项目牵头高校将其列入本校年度预算。项目牵头高校不得外拨资金。资金支付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直接支付方式。

    项目资金的支持周期一般为4年。中心建设期满后,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将组织验收,对运行成效显著的中心纳入下期建设并继续给予资助。

    第九条 协同单位应至少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第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额度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在建设期内,项目牵头高校根据下达的额度,每年均应按确定的规划编制年度预算并认真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创新活动和运行管理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人才引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日常运行管理等。

    (一)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得超过50万元。设备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15%。

    (二)人才引进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从国内外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由中心支付的补助费用(不包括项目高校引进人才的相关经费),包括工资性支出、一次性科研启动金等。

    (三)团队建设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团队成员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人员经费、劳务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1.岗位津贴。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任务需求,设立首席专家、项目负责人、科研骨干、成果推广人员、专职管理人员等岗位,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专、兼职人员发生的岗位津贴支出。岗位津贴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20%。

    2.绩效奖励。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聘用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和贡献,给予相关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绩效奖励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

    3.人员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聘用的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本人已有工资性收入的,其工资性收入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人员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10%。

    4.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劳务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团队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传播、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10%。

    (四)人才培养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以及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以及接受海外学生访学等。

    (五)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资助科研人员和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以及国内外一流专家来协同创新中心讲学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

    (六)日常运行管理费。是指在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家咨询费、中心车辆运行费等。日常运行管理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0%。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仪器设备(指单价50万元以上)购置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牵头高校和协同单位投入的配套经费可用于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开支。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购置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政府采购法》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项目资金收支应纳入项目牵头高校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八条 项目牵头高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桂财预〔2011〕124号)》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厅定期组织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不明显,或发生经费使用违规情况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审核高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收集、汇总项目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牵头高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牵头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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