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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1号)

    发布日期:2020-11-18    作者:     浏览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1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513

     

    广西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价值导向、市场主导、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现行的科研项目管理、科研资金管理、激励机制等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要进行清理和修改,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激发创新活力。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科研项目管理权限下放。

    1.推动预算调剂权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落实到位。

    1)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区直其他有关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精神,修订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72号)等文件,将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予以确定。(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2)全区各有关部门应指导所属科研单位,参照相关文件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和制度,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区直各有关项目管理部门)

    2.开展基础研究领域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进一步简化项目预算编制,选择科研管理规范、科研成效突出的单位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3.推动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到位。区直各有关部门修订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具体办法,明确“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探索建立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负全面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区直各有关项目管理部门)

    4.推动项目过程管理权落实到位。区直各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要由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管理转变,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区直各有关项目管理部门)

    5.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整合科技管理和计划管理的材料报送环节,实现一表多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凡是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区直各有关项目管理部门)

    6.科研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1)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再承担已明确下放给科研单位管理的有关事项。(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区直各有关项目管理部门)

    2)全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所属科研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项目管理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区直各有关项目管理部门)

    7.建立完善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开发建立广西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奖惩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区直各有关项目管理部门)

    (二)完善科研人员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1.明确科研人员兼职的操作办法。全区各有关部门指导所属科研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实施办法和制度,明确审批程序,约定有关权利与义务。推动科研单位与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研发、互派人员、成果应用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区直各有关项目管理部门)

    2.明确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价值为导向的操作办法。

    1)全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所属科研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区直各有关项目管理部门)

    2)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有关规定,落实“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的要求,制定出台具体操作办法,推动全区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3.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总结提炼推广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三)明确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

    1.明确单位内部横向经费管理制度。全区各有关部门指导所属科研单位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812号)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内部相关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中关于自主创新类项目人员费支出比例最高可达项目经费60%的规定,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牵头单位:广西社科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3.落实出差、会议费用管理措施。全区各有关部门指导所属科研单位按照桂政办发〔2016115号文件有关规定,根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照标准报销有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4.落实科研人员出国经费审批措施。全区各有关部门指导所属科研单位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37号)精神,细化出国经费管理规定。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经费来源严格按照科研项目书、课题任务书以及专项经费的预算用途等进行审核,不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核经费来源。(牵头单位:自治区外事办,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

    5.建立项目立项环节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区直各有关项目管理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落实的组织协调。各设区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清理、修订有关政策规定,并将贯彻落实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情况于20197月底前报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汇总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和督促检查。各设区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科研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对本部门所属科研单位落实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逐一梳理、明确责任,深入分析堵点难点问题并加以纠正解决,确保政策全面兑现。全区各科研单位要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于20197月底前全面完成制定修订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的目标。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按规定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三)做好培训宣传工作。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宣传解读,对政策性比较强的管理问题和财务制度要开展培训,建立咨询渠道,及时总结我区各地、各单位、各科研机构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做好宣传推广。

    (四)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要加强审计监督,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对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但不符合部门、地方、单位现有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具体规定修改调整的建议。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严重失职失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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