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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25    作者:     浏览次数: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桂财教〔2016〕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广西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广西境内注册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创新主体工作,且符合基金项目申报条件的科技人员。申请资助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为项目依托单位。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社会团体、机构、个人以及各市、县财政等资金开展联合资助。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应遵循“尊重科学、依靠专家、择优扶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自治区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科技厅依法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的组织协调,函商财政厅后下达项目资金并监督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项目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依托单位法人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好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为15%,2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要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不限制其在间接费用中的比例,对其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其中:
      (一)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据实编制劳务预算费,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二)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总费用超过直接费用10%的,应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三)鼓励仪器设备的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单台/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设备,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四)合作研究资金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厅。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后,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确定项目资助额度。对跨年实施的研究项目,按照“总量核定、分年安排”的原则安排经费。
      第十九条  联合资助项目按本办法进行预算编制,分列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与联合资助方资金的用途。联合资助方不得虚假出资。
      第二十条  科技厅根据项目评估、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基金年度预算建议,并按预算编制要求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资助资金下达至项目依托单位,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科技厅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项目的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根据科研需要可作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依托单位自行审批确认。
      (二)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按上述规定进行调减。
      第二十四条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整,不设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科技厅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实施单位间预算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调动单位等影响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科技厅批准。对于项目负责人在自治区内的工作调动,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工作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书面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科技厅同意后,可将结余资金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同时,由科技厅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依托单位为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依托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报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依托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刷卡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厅。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经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信用评价差的依托单位,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全部按原渠道退回,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为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自治区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依托单位将《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作为结题报告附件,提交受科技厅委托管理项目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应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科技厅报告。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自治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科技厅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意见及依托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科技厅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项目资金预算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预算绩效目标,要结合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相关材料报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等。财政厅负责核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科技厅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确认或绩效再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资金信用管理机制。科技厅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后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科技厅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以及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12月颁布的《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9〕16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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