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桂林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桂林理工大学社科联,英文名称为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共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和繁荣我校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带领、组织指导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繁荣和发展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为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策服务,为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9号桂林理工大学雁山校区行知楼B603。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1、领导、指导、组织、管理和协调本会所属各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工作。
2、组织开展和指导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活动,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校及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3、开展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和咨询服务工作,协调社会科学成果的出版、宣传和推广,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4、组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奖励和表彰先进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及先进社会科学工作者。
5、及时传达自治区社科联有关精神,促进社会科学各学术团体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本会与校内各人民团体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加强与区内外学术团体的交流。
6、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各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本会作为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7、积极组织、推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积极参与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积极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对重大社会科学课题联合攻关;完成自治区社科联、学校党委和行政交给的各项任务。
8、发展、壮大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发现和培养社会科学优秀人才,推动学校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可持续发展。
9、接收和审批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入会和退会申请。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的校内社会科学学术性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依照本会章程和各会员团体的章程,自主开展活动;
2、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对本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
4、请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5、优秀研究成果和先进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及其工作者,可获本会的表彰和奖励,并享有本会向自治区社科联推荐参加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的权利;
6、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学术活动,确有困难,可向本会申请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资助;
7、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8、依法创办社会科学事业;
9、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并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每年定期向本会提交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和先进工作者,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5、退出本会前,应该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本会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视情节轻重做出批评、限期整改、劝退、除名等处理决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桂林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按名额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有关会员团体协商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桂林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过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其职责是:
1、审议通过本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3、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及其领导班子;
5、通过有关决议。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履行代表大会有关职责。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增补和调整委员,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秘书长1名,其他常务委员6-8名,共同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织本会机关工作部门实施。本会机关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业务。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和聘请顾问若干人,设立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委员因退休、调离岗位或其它原因不再适合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增补,相关事宜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增补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需报学校党委审批,并在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自治区社科联各类拨款;
2、学校行政事业拨款;
3、举办各种社会科学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4、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桂林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