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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杜绝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5    作者: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4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通知精神,提高我校专利申请质量,杜绝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

    该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4.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5.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6.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7.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8.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9.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二、国家相关部门对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采取的处理措施

    1.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5.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列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三、对涉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仅浪费国家审查资源,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对学校、科研团队、发明人的声誉损害极大。请各单位、科研团队和发明人高度重视,逐条对照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对已提交或拟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自查。若发现可能涉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请办理主动撤回;发明人在自查过程中若有疑问,可以向学校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咨询。

    为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发明人应在专利申请前做好现有技术检索,突出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申请应基于科学实验数据,加强与专利代理人沟通,确保专利申请质量。在以学校名义申请专利时,发明人必须向学校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提交专利申请承诺书(附件5)。

    联 系 人:覃杏柳,黄翔,苏聪学

    联系电话:2538203

    科技处

    2021年3月15日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第411号)(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3/12/art_74_157677.html

    附件2.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7/3/2/art_74_27619.html)

    附件3.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8/12/5/art_541_146456.html

    附件4.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10/18/art_527_146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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