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桂林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桂理工科〔2022〕8号、《桂林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桂理工科〔2022〕3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项目计划书(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按照项目研究路线,加快项目研究进度和项目经费使用进度。
2、经学校初步核查,我校目前项目结余资金较大、且沉淀时间较长,存在项目经费结余多年余额不变的情况,未能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相关负责人应根据《桂林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桂理工科〔2022〕3号)及上级文件相关规定,合理安排结余经费使用计划,尽快使用结余经费。
3、学校将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察,对科研经费未按规定执行的负责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主管项目经费支出的督导,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谁的项目谁推进”原则,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科技处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