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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6⽉30⽇前集中补充提交财政资助科研项⽬形成专利声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2    作者:     浏览次数:

    关于630⽇前集中补充提交财政资助科研项⽬形成专利声明的通知


    各有关人员: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了《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以下简称声明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声明内容。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其中,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产出国防专利申请时,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对该国防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

    二、项目范围。

    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 2035 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需要声明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范围发生调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

    1. 提交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需要在专利申请受理后进行声明;如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需在 20246 30 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对于已授权专利可自愿声明。

    2. 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3. 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或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

    4.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督促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发明人或专利工作人员等参与者及时规范进行声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做好指导监督。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对于不符合声明填写要求的不纳入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范围。

    5.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授权超过五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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