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
科学、公正、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财教〔2006〕219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 号)《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
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测财发〔2013〕22 号)等的相关文件精神,
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财务验收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
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划财务司
2016 年4 月7 日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财务验收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财务
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科学、公正、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
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公益性行
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
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
号)《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测财发〔2013〕
22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项目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同时为项目验收提供重要的基
础和保障。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提高专
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项目的承担单位(含协作单位,下同)。项目
财务验收与项目验收要统一部署,应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
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四条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书、
实施方案以及调整事项确认表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专项预算管理
的全部资金,包括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第五条 财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
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统一组织指导专项财务
验收工作,财务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第七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
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 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3 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
任。
第八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和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独立、客观、
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和
验收报告。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
料,并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项目协作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
头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
财务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
财务资料、中期检查整改情况、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报告。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中期检查整改情况、查阅
资料、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现场核查有
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正式财务验收前对项目财务执行情况进行
总结,并形成项目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
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
况等。
(二)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
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任务书要求对外拨付专项资金的情况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包括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单独核算相关
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
等。
(四)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包括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五)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任务书约定和项目进展
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应付未付和后续支出情况,
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六)资产管理情况。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
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七)财务验收评价。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
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财务验收工作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三个月内向国家局提交验
收申请(附件1)
(二)制定验收计划。国家局根据专项经费管理工作要求,制定项目验收计
划,部署开展验收工作。
(三)印发验收通知。国家局根据验收计划,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四)准备验收资料。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验收通知组织项目协作单位准备相
关资料,编写项目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附件2)。
(五)提交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国家局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六)财务审计。国家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七)财务验收。国家局收到验收申请后,专家组或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工作
需要进驻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验收,调查了解项目验收情况、检查会计资料,
并就检查材料与被验收单位进行沟通。
(八)形成财务验收意见和报告。每位专家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
见。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
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附件3)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项目财务验收报告应
于下发验收通知三个月内完成(附件4)。
第十五条 涉密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财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综合得分总分
值为100 分,综合得分高于80 分(包括80 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通过验收”;综合得分高于60 分(包括60 分)且低于80 分的项目
整改后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必须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验收组规定
的限期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重新组织验收。如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
的项目和单位,除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项目经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外,还
将取消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 年内承担国家局有关项目的资格,并将有关验收情况
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财务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
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国家局。国家局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
论。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整体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
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触犯财经纪律的,移
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专
项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