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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测科发〔2013〕5 号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0    作者: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公 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同
    意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纳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试点范围的函》(财教函〔2013〕
    47 号)有关要求,我 局组织编制了《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
    地理信息局
    2013 年7 月4 日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
    教〔2006〕219 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
    办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 号)的要求,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
    公益性科研专项(下称“专项”)的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下称《国家规划纲要》)、《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下称《测绘规
    划 纲要》)和《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紧密围绕“构建智
    慧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壮大地信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总体战略,组织开展
    应急性、 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应用。专项主要针对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系统性、结构性
    科技需求,围绕行业特点和科技创新的急需遴选项目,明确研究方向和技术支撑
    点,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有效衔接。专项只设项目层次,项
    目不分解。
    (二)顶层设计,系统工程。要做好专项项目的顶层设计,遵循产、学、研、用
    一体化原则,持续支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
    收再创新,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资源的统筹管理、有效整合和广泛共享。
    (三)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专项管理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注重吸
    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专项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化管理,建立决策、咨
    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建议、评审、立项、实施和监督、验收、成果推
    广与后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执行《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国测财发〔2013〕22 号)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下称“测绘地信局”)是专项的行业主管部门,
    在专项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二)制定专项项目管理相关办法;
    (三)负责管理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监督评估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
    工作;
    (四)审定项目建议,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五)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
    (六)下达年度项目批复;
    (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开展协作攻关;
    (八)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业务问题;
    (九)组织项目业务验收,开展成果管理和推广工作;
    (十)负责项目绩效考评和后评估。
    第七条 咨询委由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11 人,其中测
    绘地信局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应占40%以上。咨询委主任由测绘地信局领导担
    任。咨询委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科技发展规划,对专项的项目设置提出咨询建
    议;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八条 监督评估专家组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主要职责是参与项目论证、
    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 咨询委和监督评估专家组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
    (二)实施项目任务,组织协作单位开展相关科技活动;
    (三)接受并配合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考评工作;
    (四)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和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五)宣传推广项目成果;
    (六)接受并配合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三章 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
    先主题,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的急需,开展备选项目征集工作,并组织行
    业内有关专家对 项目进行遴选,遴选结果提请咨询委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确
    定年度项目建议,根据财政部、科技部要求完成报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参见附件1)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测绘地理信息专项等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
    叉。
    第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对项目进行调整并列入项目库,选定
    年度专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四条 由测绘地信局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咨询委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
    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
    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测绘地理
    信息生产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二)具有项目实施必须的科研设施条件,优先支持国家和局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依托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拥有相关领域国内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稳定的学术
    团队;
    (四)具有丰富的项目组织管理经验,优先支持承担过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单
    位。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 周岁,院士不超过
    70 岁,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承担
    单 位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诚信记录良好,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测绘地信局领军人
    才、学 术技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创新人才团队以及年龄在40 岁以下的青年科
    技骨干;
    (二)专项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 项,最多可另参加1 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八条 测绘地信局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有下列
    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合作;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九条 测绘地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按程序将其中未涉密
    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测绘地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下达年度项目批复,并
    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保密工作,
    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测绘地信局下达的项目批复及项目任务书开展项
    目研究工作,并接受咨询委评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按要求向测绘地信
    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负责人变更、项目计划调整的审批制
    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
    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书面报告测绘地信
    局,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需求、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
    改;
    (二)项目负责人调动、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变更,项目研发技术骨
    干发生调动、变更等,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
    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测绘地信局做出
    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信局建立信用管理和问责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
    人、评审和监督专家等在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加国家科
    技活动的重要依 据。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
    责人,一经查出,立即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或
    参与专项的资格,停止 其所在单位申报专项项目资格1 年,并向社会公示。构
    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信用不良的评审或监督专家,一经查出,立
    即解聘并进行公示,停止其担 任专项专家资格5 年。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
    研究内容、项目进展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示,项目成果应尽可能向社会公
    开。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评议和绩效考评相关结果,测绘地信局可酌情采取通报批
    评、责令整改、核减经费额度、终止部分任务、终止项目等措施加强对项目执行
    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及完成后,测绘地信局负责组织专家开展项目业务验
    收。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公开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
    究内容、项目进展及项目成果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
    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测绘地信局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因
    故不能按规定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3 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未获批准的项目仍按
    原定期限进行验 收。在规定的执行期结束后3 个月既未提出验收申请又未申请
    延期验收的,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务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业务验收申请表、项目任务书、项目
    验收自评估报告、项目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成果
    应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
    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归还全部或部分项目
    经费。测绘地信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3
    年内申请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项目成果推广与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半年内按要求编报成果推广材料,并将
    项目成果录入成果数据库,由测绘地信局发布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推荐与共享平
    台,以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推广。
    第四十条 测绘地信局负责跟踪项目成果使用与升级研发情况。探索建立项目后
    评估机制。在项目验收一年或更长时间后,由测绘地信局组织对成果应用状况、
    经济和社会效益 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在成果转化、转让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测
    绘地信局在后续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或经成果认定后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
    以资助。
    第八章 项目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项目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
    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产生、管理
    和保护工作。项目 形成的专利权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
    规定执行。论文及专著须标注“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字
    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或约定的方
    式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专项鼓励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
    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项目,在项目启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
    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代表
    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
    使用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测绘地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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